微課自主學習:微型課程自主學習實施辦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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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識教學部推動
微型課程自主學習實施辦法

106.05.25  一○五學年度第四次部課委會議通過
106.06.21  一○五學年度第六次教務會議通過
112.07.25  一一一學年度第七次部課委會議修正通過
112.11.22  一一二學年度第五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


▊  第一條

本部為建構以學生為本位之學習導向,推動彈性學分與多元學習機制,倡導學生自主管理與學習,特訂定「元智大學通識教學部推動微型課程及自主學習實施辦法」(以下簡稱本辦法)。

▊  第二條

  1. 通識微型課程係指0.1-1學分之微學分彈性課程。
  2. 各單位辦理微型課程活動須經通識教學部課程委員會、校課程委員會及教務會議審議通過,始得列為通識微型課程。
  3. 通識微型課程學分數計算,依據知識型、實作型、參訪型三類,每類採認上限為1學分,並區分以下計算標準: 
    • 知識型:如講座、演講、分享會…等活動,每 2 小時核算 0.1 學分,每場活動以折抵 0.2 學分為上限。
    • 實作型:如實驗、實作、工作坊…等活動,每 2 小時核算 0.1 學分,每場活動以折抵 0.3學分為上限。
    • 參訪型:如校外教學、機構參訪、田野調查…等活動,每 4 小時核算 0.1 學分,每場活動以折抵 0.2 學分為上限。
  4. 為落實完整學習,學生參與各項微型課程,應全程參與,並於活動後完成指定學習單或心得報告等,方視為完成該項活動。

▊  第三條

通識自主學習實施原則:

  1. 本辦法所指自主學習,依據性質差異,區分為三種類型:
    • 課程型:學生於修習特定通識基礎課程或參加本部辦理工作坊,具備基礎先備知識後,為延伸課程之實作研究,提出自主學習計畫。
    • 議題型:學生就本部公布之議題範疇或自訂議題,提出自主學習計畫。
    • 社會實踐型:學生就社會企業、社會創新、長期性社會服務、弱勢關懷…等活動,提出自主學習計畫。
  2. 學生所提自主學習計畫參考以下原則,於本部公告期限提出申請,經「通識教學部課程委員會」審議通過後,始得列為「自主學習」。
    • 具有明確主題與實踐主軸。
    • 具備明確目標及計畫可行性評估。
  3. 自主學習計畫應闡明學習主題、學習目標、先備條件、實施方式、參與人數、學習領域及預期成效等事項,並檢附相關資料,提交「通識教學部課程委員會」審議通過後實施。
  4. 學生自主學習,應經相關領域教師輔導,完成所規劃之學習歷程並提交成果報告後,經輔導教師評定通過,始可獲得 1 學分。 

▊  第四條

為提倡多元彈性學習,學生應自主規範管理微型課程及自主學習之修習,於在校期間修習累計達 2 學分者,得認列「微課自主學習」2 學分。

▊  第五條

本辦法經部課程委員會、校課程委員會及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


通識教學部推動
自主學習作業細則

▊  第一條

為鼓勵並有效推動學生自主學習,依據「元智大學通識教學部推動微型課程及自主學習實施辦法」之施行,特訂定「元智大學通識教學部推動自主學習作業細則」(以下簡稱本細則)。

▊  第二條

通識自主學習成員之組成:

  1. 為鼓勵個人及同儕相互學習,自主學習成員以 5 人(含)以下為原則。
  2. 鼓勵跨院系的團隊組合。

▊  第三條

通識自主學習申請要點:

  1. 自主學習計畫應具清楚的問題意識且明確展現「自主」及「學習」之要義。
  2. 每位參與學生需至少實際投入學習 25 小時,且計畫執行期程自核定通過後需滿3個月。
  3. 申請自主學習,應繳交「元智大學通識教學部自主學習計畫書」,內容符合且詳細載明「元智大學通識教學部推動微型課程及自主學習實施辦法」第三條所列要項。
  4. 學生自主學習應包含多面向學習,例:實作、實驗、訪調、閱讀、團討、參訪、線上學習、講座…等。

▊  第四條

  1. 學生自主學習成果,應彙集為「學習檔案」,內容涵蓋具體學習歷程及學習成果,成果展現可為多元模式,例:影音 、文件、展演、成品…等。
  2. 學習檔案可參照以下內容:
    • 學習歷程紀錄:
      • 個人每次的學習紀錄與心得。
      • 團體討論分享的紀錄、照片。
      • 與輔導教師的討論紀錄、照片。
      • 計畫執行過程的照片、影音紀錄。
      • 計畫修正與執行紀錄。
    • 學習成果展現:
      • 學習成果應能展現原訂自主學習計畫目標之達成度與成效。
      • 成果形式不拘,可為動態或靜態,惟需明確顯示學習成果。
      • 學習成果紀錄。
  3. 自主學習成績由輔導教師按學生學習投入與成果個別評定之,經評定「通過」者,可獲認列 1 學分。

▊  第五條

通識自主學習輔導教師配置要點:

  1. 具備相關專業背景。
  2. 輔導教師應依據學生自主學習計畫,審核學生學習投入與學習成果,進行成績評定。

▊  第六條

本細則經通識教學部課程委員會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